基於去年暑假我在貴補習班打工時的觀察,了解您夫妻兩人對於英語教學的用心,也能了解您基於維護貴補習班而產生的氣憤心情。但也請容我在我私人的BLOG中針對你的回應最出回應。
第一,您說你們努力了十二年的結果,卻被我一粒沙看世界的評斷,而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我想你可能誤會了。我到目前為止從來沒有說過一句話來抹煞貴補習班在教學上的努力,我仍然肯定Nate老師專業的教學品質。我所做的只有---陳述事實。去年暑假我打工應該支付我的薪水,貴補習班遲遲拖欠,兩萬一千元的薪資,還要求分期付款。但是在我應允之後,所換來的仍然是欺騙與不合理的對待
。明明表示要匯一萬元,但實際上只匯了七千元,還要我打電話不斷催討才拿到我應得的。以上我銀行存摺都有轉帳記錄,若您貴人多忘事,我願意提供書面證據來喚醒你的記憶,讓你看清楚事情的真相。我不敢恭維的從來都只是貴補習班處理金錢的態度,其他方面我從未發表過任何言論。
第二,你說我公開在網站上中傷你們,我想可能是您長年從事英語教育,對於中文詞語的用法不是太清楚。根據教育部國語字典中的解釋,中傷指的是"惡意陷害或以言詞攻擊他人。"回顧我目前至今的公開言論,句句屬實。貴補習班與台科大影印店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都由影印店老闆親自告知我,並且委託我將此事發表於我私人部落格,消息來源正確,絕非空穴來風。在我的論述當中,完全就事論事,何來"中傷"或"惡意陷害"??當然,你們兩造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跟我無利害關係。我只是一個學生,自然不敢勞動您向我解釋。我不敢自詡為知識分子,但是受教育多年,還能理解最基本的公平正義。既然我們國家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那我評論一項事實以及發表我個人觀感應該是被允許的。當然,我會為我所言負起全責,若您還有任何意見,歡迎指教。
第三,您指控我惡意使你們沒有辦法網路報稅,關於這點,請原諒我才疏學淺,無法理解。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96年度申報期為97年5月1日~6月2日。營業稅申報繳稅 :申報期為每月1~15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 :96年度申報期為97年5月1日~6月2日。扣免繳及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公司暨機關團體申報使用:96年度申報期為97年1月1日~1月31日。若您說的報稅是以上任何一種,那您於96年4月30日指控我害您無法進行於5月1日開始的網路報稅,豈不是不符合邏輯?不知是否是您家裡的日曆走太快讓您產生這種錯覺?若您指的是扣免繳憑單申報,那麼也早在1月底就逾期了,您4月底才跟我要資料,很明顯的,並不是我害你們無法申請。
至於您說有寄電子郵件給我,很抱歉,我確實都沒有收到。另外,我對於您致電於台科大企管系辦公室以及我擔任志工的協會的作法,實在無法認同。還在系辦留言表示若我不與你們連絡,就要採取法律行動來取得我個人資料。尤其是對於協會,我並不是那裡的員工,您的電話只會造成他人的困擾。
第四,既然您揚言"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那麼就讓不材小弟我提醒您,當初您的所作所為。暑期班使用的號碼,在課程結束隔天馬上變成空號。您全家出國,以致補習班無人接聽電話。好不容易答應匯款,在一個星期之後發現一毛錢也沒有匯進來,但卻每次都無法和您聯絡上。您可以體會一個急著要繳交學費卻沒有錢的學生那時候心理焦急的感受嗎?即使如此,當時我也從未惡言相向。如果您真的了解"以彼之道還之彼身",今天就不應該出言恫赫我。
第五,您說您已聘請律師,我再不出面的話,您會進 一步通知相關單位與管區處裡。我想要聲明的是,我並不是因為您聘請了律師或揚言採取法律途徑而跟您聯絡。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我的所作所為無愧於天地。我只是基於不想再有其他單位被您打擾,所以在4月30日晚間打電話到貴補習班,可惜您不在。我也留下了我的身分證字號,地址,以及EMAIL信箱,並請您和我聯絡。但是我到現在還是沒有收到您所發的任何一封電子郵件以及電話。如果您對我還有任何批評指教,請您直接本人打電話給我,但我課業繁忙,也許無法接聽你每一次來電,請您耐心多打幾次,謝謝。
最後,歡迎有空來我的blog逛逛,下次請記得帶禮貌跟水準來。
==================大家的回覆==============================
1.
也太扯了吧!
我還第一次聽說有人的薪水是分期付款給的勒
本來欠錢就要還壓
有欠錢不還的道理媽?
不要以為學生好欺負的!!!!!!!!!!!
RURU 於 2008-05-01 23:01:57 留言 |
2.
挺你一個~~~~
阿仁 於 2008-05-01 23:25:41 留言 |
3. (中文程度很差,嗆人看不懂又愛無理取鬧的張妮妮。)
林子喬先生
一 根據與您相處之經驗與報稅之確實資料您必須正確供身分正影印本.
二.我方於民國2008年四月二十五日10:50 由會計師聯繫.......裝作電話通訊問題掛斷.未回撥
同日11:20.正式由會計師語音留言未果
同日下午2:00終於由同學接通轉達未果
本人同時以電子郵件pililin70@yahoo.com.tw 於2008年4月24日上午10:08分聯繫未果
經友人通知分別以2008年4月27日.30日致電台灣科技大學由 系 秘書代為熱心轉達 未果
於同月30日致電於林先生現服務志工團體代為轉達..........終於林先生於晚間六點二十分
回應.....留下所言之身分證號碼及未證實之戶籍地址.
2008年5月1日由本公司會計張秋娟小姐主動連絡林先生.支會合法申報稅務之事實.並告知林
先生應予業主於本日5:00-7:00 pm聯絡.林先生同意並再次確認將於5:00-7:00pm聯繫...未果
卻於上述 之郵件信箱 於同日發出上述 之內容 . 竟以造成他人困擾為由.要求業主主動連絡
但因林先生行蹤未定 並經多方聯繫 均遭林先生置之不理在前 .
四.本人正式以法律途徑解決1.逃避稅務之 事實 2.林先生在其開設之網站公開以'惡質補習班'歸納
惡意中傷本中心之惡劣行徑. 本人將正式通知校方.管區.及相關單位協助.以合法途徑訴諸法律行動
特此通知
nininate 於 2008-05-02 00:42:50 留言 |
4.
補習班開成這樣還會有學生嗎?
從沒看過這樣機車的老闆
不給錢還說的這ㄇ有道理
很欺負人ㄝ~~~
Name 於 2008-05-02 12:22:35 留言 |
5.
薪水積欠和催討無門, 怎麼都不回應呢?
一直攻擊連絡不上學生,導致你們無法報稅的問題
這樣感覺你們好像不想回答 "回答不了" 的問題
[回覆或修改留言] ALLEN 於 2008-05-02 12:33:38 留言 |
6.
挺你一個,有理走遍天下,去打申訴專線比較快,請媒體來吧,讓社會大眾知道。
金小玫 於 2008-05-02 14:00:18 留言 |
7.
你之前被拖薪水就讓我很不解了,
現在又被搞得像徵信社調查一般侵犯隱私,
就像你說的有理行遍天下,
孰是孰非是一目暸然的~
總之,要幫忙要說歐!
不要被這種莫名奇妙的事搞壞了寫論文的心情~^^
hellonanaco 於 2008-05-02 20:43:50 留言 |
8.
加油阿 pililinjoy ~
公平正義都站在你這邊的
任何的忙 我們一定都會盡心力的幫助你的
無理要凹的補習班 哭著回去找媽媽啦
豪哥 於 2008-05-02 21:00:06 留言 |
9.
要不要把這事情告知壹週刊阿? 它們有個單元,專門就是揭發這類的廠商!!
ALLEN 於 2008-05-03 11:42:45 留言 |
10.
帥喔!
我還沒看過有同時犯了這麼多法律的公司
公然侮辱,背信,詐欺,毀謗,
(說不定還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雇主公然違反勞基法,涉嫌逃漏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看只差沒殺人放火及重傷害了)
我想雇主你應該有在看吧
我可以很清楚的說明
不要想說學生很好騙很好拐
學生懂的法條不見得會比在外執業的律師少
我曾在金融業的法律部門待過
我看過也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最後的情形我想我也不必多說您大概也知道
有聽過財產假扣押這個名詞?
如果罪狀經檢察官起訴成立後
得以申請財產假扣押
到時銀行帳戶,提款卡,信用卡等全面凍結無法使用
(如果說隨身攜帶個幾十萬在身上這應該沒差)
為了二萬塊,值得?
其實最嚴重也不過關個幾年而已就出來了
幾年時間換二萬,值得吧?
請快點給薪,這種事情沒有什麼好爭執的
更何況本來不給薪就是先錯了
還要搬什麼法條出來站穩腳步?
而且不要隨便搬法條出來
尤其是提出的部份法條是刑法
OK! 雇主部份完了
joy, 如果你需要這方面的法律諮詢
我能幫的上忙的我可以幫你
對於這種事情,雖稱不上行家
但我曾經處理過類似案件
有需要幫忙的話再打我手機摟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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